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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民訴訟之提出與要件

除上述環境基本法外,我國的環境公民訴訟規定,也散見各環境法律。以下先以圖示略簡要介紹之:

一般環境公民訴訟流程圖

詳述之,一般環境公民訴訟的訴訟要件可略述如下: 綜合環境基本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相關公民訴訟條文之規定,在提起環境公民訴訟時有幾項要件必須具備:

(1)須公私場所違反環保法令或依該法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

(2)須主管機關疏於執行。

(3)須由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提起。

(4)須以書面敘明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告知主管機關。

(5)須主管機關於書面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

(6)須由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以主管機關為被告,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準此可知,我國環境公民訴訟有其限制條件,並不能直接對污染行為人提起,也沒有損害賠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