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公民訴訟制度之不同,公民訴訟所能發揮的功能亦有差異。大抵上,公民訴訟是在行政機關疏於執行相關環境法令,造成環境污染事件時,受害人民或環保團體可以法律作為一種武器,對行政機關提起此類訴訟,要求行政機關確實執行,以免損害繼續擴大或發生更不可測的影響。性質上,是以此制度設計補充行政機關之不足或督促行政機關履行其應盡之職責所在。
在實際的環境公民訴訟中,由誰得對誰提起此類公民訴訟以及其所得請求的事項與範圍為何,均會影響此一制度的成效。也就是說,對於何者為得提起此類訴訟之原告,以及可以提出何種請求,在不同的案件事實上,可能會有寬嚴不一的不同司法見解。
對於究竟得依此公民訴訟之機制,而在法律的細節操作上運用到何種程度或力度,各國的司法實踐並不一致。舉例言之,環境公害事件通常非一日造成,一旦發生具體影響,其處理也具有急迫性,遠非被動性與消極性的司法所能克竟其功者。因此,如何對於此類環境公害的公民訴訟發揮效果,也將是司法的一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