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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民環境訴訟

所謂環境公民訴訟,是指在一般民事以個人法律上權利受侵害,對特定的對象起訴之外,允許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由受害民眾或環保公益團體對主管機關或污染行為人起訴,通常是以行政機關為主,有些國家則可以對污染行為人為之。為避免過度濫用這個制度,大部分的國家對環境公民訴訟都有程度不一的限制,我國也不例外。

其中為代表者,如美、法等環境法制先進國家,為改善環境不正義的情形,創建了所謂「公民訴訟」(Citizen Suit)制度,讓所有關心環境問題之國民,乃至於環保公益團體等等,均得以藉由此一管道提起訴訟,從而健全環境議題之訴訟管道,擴大法院排除環境公害之機能,並加強對人民環境權之保障。

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施行的「環境基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為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環境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這是我國環境公民訴訟法制的基本規定,但應注意的是,這項規定的落實尚乏案例,究竟如何操作,殊值探討。

所謂環境公民訴訟,是指在一般民事以個人法律上權利受侵害,對特定的對象起訴之外,允許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由受害民眾或環保公益團體對主管機關或污染行為人起訴,通常是以行政機關為主,有些國家則可以對污染行為人為之。為避免過度濫用這個制度,大部分的國家對環境公民訴訟都有程度不一的限制,我國也不例外。

其中為代表者,如美、法等環境法制先進國家,為改善環境不正義的情形,創建了所謂「公民訴訟」(Citizen Suit)制度,讓所有關心環境問題之國民,乃至於環保公益團體等等,均得以藉由此一管道提起訴訟,從而健全環境議題之訴訟管道,擴大法院排除環境公害之機能,並加強對人民環境權之保障。

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施行的「環境基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為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環境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這是我國環境公民訴訟法制的基本規定,但應注意的是,這項規定的落實尚乏案例,究竟如何操作,殊值探討。